9月11日,记者从2026中国国际矿业大会获悉,由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这套标准共10个部分,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覆盖煤炭矿山、陆上油气田、黑色金属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化工矿山、非金属矿山、黄金矿山、砂石矿山、水泥用灰岩矿山、地热矿泉水矿山十类矿产,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在产矿山的全生命周期。这套标准把绿色矿山建设从分散的试点经验收敛为统一的国家技术要求,其约束力落在“三率”指标上——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10项标准编号为GB/T 48132.1至48132.10,10月1日起对十类矿山实施
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编号为GB/T 48132.1-2026至GB/T 48132.10-2026,共10项,其中中国地质调查局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牵头编制9项、参与编制1项。覆盖的十类矿产基本对应我国主要矿产类型,从能源矿产(煤炭、陆上油气田、地热矿泉水)到金属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非金属与建材矿产(化工、非金属、砂石、水泥用灰岩)均有对应部分。10月1日的实施日期意味着准备窗口不足一个月,在产矿山需要按对应矿种的部分逐条比对现有工艺与管理台账。
约束性指标锁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三项
标准确立了尊重自然与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与节约集约、因地制宜与源头预防、绿色发展与全过程覆盖四项原则,并构建以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三者为核心的约束性指标体系。这三项指标分别对应不同的资源效率维度:开采回采率衡量矿体采出程度,选矿回收率衡量有用组分在选别环节的回收水平,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衡量共生与伴生资源的综合回收程度。把资源效率设为约束性指标的意义在于,绿色矿山的评价从环境外观与末端治理转向资源利用的量化结果,三项指标同时构成矿山开发与节约集约之间的硬边界。
绿色低碳管控体系由五方面构成,碳核算首次进入矿山建设标准
标准围绕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矿区环境六个方面提出差异化要求。其中绿色低碳部分构建了五个方面的管控体系:节约集约用地、节能降耗、碳核算、源头预防、废物处置与排放。碳核算进入这一体系,使矿山的温室气体管理从自愿性实践转为标准条文覆盖的内容。标准同时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理念,推动对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源头减量与分类综合利用,并要求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碳核算与智能化两项要求的组合,实际上把矿山的数据采集能力设为达标前提——没有可核查的能耗与排放数据,碳核算条目无法落地。
生态修复明确工作时序,由侧重事后修复转向全周期管理
标准对生态修复的规定集中在时序安排上,要求明确修复工作的时间节点,把重心从侧重事后修复转为覆盖规划、建设、生产、闭坑的全周期管理。这一变化对应矿业开发的长期痛点:过去修复责任常在矿山闭坑阶段集中兑现,一旦企业主体发生变化或资金安排不足,修复义务容易落空。时序明确后,修复义务被分解到各阶段并伴随生产进程同步兑现,企业的资金计提与工程安排需要相应前置。
标准按矿种差异化设置要求,兼顾强制性底线与鼓励性导向
十项标准按矿种分编,结合不同矿产的开发方式与工艺特点提出差异化要求。油气田与金属矿山在开发方式、废弃物类型、占地形态上差别显著,统一条款要么失之宽泛、要么难以执行,分矿种编制正是为规避这一问题。标准兼顾强制性底线与鼓励性导向:底线部分对应资源效率、排放与修复等不得突破的要求,鼓励性部分对应智能化、技术创新、产学研用协同等方向。这种结构让标准既能作为合规依据,又能作为企业技术升级的参照,执行强度因条目性质而异。
矿山标准向上衔接双碳目标,向下把碳与溯源要求传导至下游产业链
这套标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统筹资源保障与生态保护的具体举措。矿业处于产业链最上游,其能耗、排放与资源效率会沿产业链向下传导:钢铁与铝的碳足迹取决于矿石品位与选冶能耗,电池材料的碳足迹取决于锂、镍、钴等矿山的开采与加工方式。在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框架下,下游制造企业面临碳边境调节机制、电池护照与产品碳足迹认证等要求,这些要求最终会回溯到矿山环节的能耗与排放数据。矿山端的碳核算由此具备了双重意义:它既是标准达标项,也是下游企业完成碳足迹举证的上游数据来源。